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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辉与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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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执327号
  • 案件名称

    何文辉与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文辉;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何文辉,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执行人: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住所:贵德县河西镇温泉村。 法定代表人:白玲,女,1985年1月20日生,回族,农民,住贵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文辉与被执行人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文辉租赁费5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文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3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存款。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后,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德县向前多孔砖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5300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多杰仁钦审判员杨晓平审判员叶毛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赵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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