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社会、石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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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04号案件名称
夏社会、石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社会;石小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石小军,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夏社会,男,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小军与被执行人夏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5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执行费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陕VXXXXX锋范牌轿车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查封。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及工商注册信息,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执行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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