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周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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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283号案件名称
杨琼、周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琼;周兴国;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周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杨琼,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周兴国,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住所地湘乡市昆办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周璐,副校长。被执行人:周璐,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广东省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琼与被执行人周兴国、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周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被执行人周兴国、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周璐偿还申请执行人5.5461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琼与被执行人周兴国、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周璐达成和解协议:一、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周兴国、周璐作为被执行人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的七案,由湘乡市人民法院统计七案的执行标的金额后,对被执行人所缴纳的执行款,按七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按比例分配。二、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1日支付上述七案执行款共计40万元到湘乡法院,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就上述七案按标的比例进入分配。分配方案如下:宋志湘领取19.1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1千元)。成小平、罗建中领取6.3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700元)谭朝红领取2.2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400元)刘杰、成春燕领取2.8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500元)杨琼领取1.5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300元)邹玉双领取5.2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600元)文浩然领取2.9万元执行款(含执行费500元)三、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60万元到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到后仍由湘乡市人民法院按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按比例分配。四、上述七案剩余执行标的款项,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执行完毕,具体应执行的金额由湘乡市人民法院组织上述七案当事人进行最终结算为准。现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烈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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