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平、张红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5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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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5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月平、张红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月平;张红兰;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俞志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月平,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红兰,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中国皮都科技工业园区皮革城出口加工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7LP95。 法定代表人:周叙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俞志龙,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周月平、张红兰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俞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月平、张红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俞志龙向申请执行人周月平、张红兰支付执行款1143195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88元、执行费138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15088元、执行费571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俞志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俞志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市欧璐丹服饰有限公司、俞志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5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顾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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