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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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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34号
  • 案件名称

    朱某某、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某某;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本市岚皋县。身份证号码61242XXXXXXXXXX。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育才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案字[2021]173号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0000元。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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