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等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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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民初2501号案件名称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等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未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501号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春明路福门城市广场北角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585930106L。 法定代表人:夏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单位信贷部客户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未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被告张某、未某负担。 审判员 周光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志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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