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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光阳、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2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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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2民初1156号
  • 案件名称

    聂光阳、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聂光阳;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2民初1156号原告:聂光阳,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光伟,男,199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五大连池市。被告: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法定代表人:张茹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光阳与被告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聂光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聂光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聂光阳负担。审判长  张金良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夏 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苗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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