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光阳、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2民初1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2民初1156号案件名称
聂光阳、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聂光阳;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2民初1156号原告:聂光阳,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光伟,男,199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五大连池市。被告: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法定代表人:张茹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光阳与被告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市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聂光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聂光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聂光阳负担。审判长 张金良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夏 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苗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