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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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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34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段XX酒店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03。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某,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XX镇九冶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056932499K。法定代表人:惠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一、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违约金498590.2元;二、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38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契税及大修基金共计168308元,利息损失40393.92元,合计208701.92元。上述给付义务,限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52120元,减半收取26060元,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逾期,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以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多起尚未履行,涉案标的较大。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多次轮候冻结。其在保险、税务、证券、车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坐落于勉县XX镇XX路XX城XX楼XX层的不动产和坐落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居XX号楼XX段XX层XX铺、105铺,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目前,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墙书 记 员      黄    静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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