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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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141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141号原告:大连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小区12号楼2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D35A3L。法定代表人:滕世涛,经理。被告:王璐,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若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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