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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国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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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国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国焱;唐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国焱,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霞,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国焱、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唐国焱、唐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国焱、唐霞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国焱、唐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在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广西亿锤拍卖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唐国焱所有的坐落于桂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灵014国用(2014)第0800009号】。2021年5月24日,竞买人高贻琦(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3********)以1830000元的最高价胜出成为买受人。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受偿1711626.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经调查核实,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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