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项全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0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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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075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项全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全芳;上海云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项全明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075号之二申请人: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枫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项全明,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项全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项全明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5,46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遂作出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项全明价值395,46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项全明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项全明财产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项全明的银行存款项395,461元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邸素琴书记员 陈逸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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