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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珍、王利群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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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95号
  • 案件名称

    王富珍、王利群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王富珍;王利群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王富珍,女性,汉族,1968年07月2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利群,男性,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王富珍与王利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利群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王富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至实际支付的利息;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93元。权利人王富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后被执行人王利群作出还款计划:在2020年4月底前偿还借款15000元,2020年5月底前偿还15000元,下余款项在2020年6月底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因被执行人未按计划旅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经网络总对总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王利群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增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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