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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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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007号
  • 案件名称

    张**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007号被执行人:张**,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关于被执行人张**责令退赔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未履行本院(2019)冀040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2200元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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