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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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403号案件名称
刘银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银;王文娟;王平;刘玉婷案件缘由
侵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刘银,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文娟,女,1980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82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刘玉婷,女,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刘银申请执行王文娟、王平、刘玉婷侵权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娟、王平、刘玉婷偿还其借款共计人民币5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平已偿还借款30900元,剩余借款于2022年5月1日前给清。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09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未包括案件受理费等),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和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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