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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素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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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1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素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素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8FMYHD24,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负责人:石波。被执行人:王素红,女,197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王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王素红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26388元,罚息123347.47元、复利479.39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照案涉贷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23.06元,合计462837.9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84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委托当地法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拘留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涛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晨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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