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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姜品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6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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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69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姜品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姜品军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6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M0KE4R。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品军,男,1971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姜品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104执6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双平审判员  陈孟凯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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