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玉、董某与赵秀青、甲淑梅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10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1025号案件名称
王风玉、董某与赵秀青、甲淑梅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风玉;董某;赵秀青;甲淑梅;甲淑英;甲治国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风玉,女,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吕燕,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董某,女,汉族,2006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忠,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秀青,女,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甲淑梅,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甲淑英,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甲治国,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王风玉、董某申请执行赵秀青、甲淑梅、甲淑英、甲治国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0124民初1919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秀青、甲淑梅、甲淑英、甲治国的银行账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风玉、董某向我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124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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