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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陈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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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雷春、陈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雷春;陈定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春,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璐,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纯,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定忠,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雷春与被执行人陈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定忠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春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500000元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全部700000元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定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陈定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定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定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定忠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定忠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陈定忠名下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碧桂园山水豪园翠盈峰十六街XXX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由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定忠名下有2010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五菱牌机动车一辆,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因被执行人陈定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执行申请费940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陈定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定忠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定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雷春。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定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邱慧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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