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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守月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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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1708号
  • 案件名称

    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守月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守月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昌宁路99号湖山尊0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N9JMXD。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守月,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西王村大许组53号。本院在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守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朱守月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朱守月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守月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朱守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昌宁路99号湖山尊0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N9JMXD。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守月,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西王村大许组53号。本院在南京中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守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朱守月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朱守月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守月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朱守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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