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纯英、梁予卿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08财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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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财保17号案件名称
王纯英、梁予卿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纯英;梁予卿;王丹;尚洋舞蹈艺术培训(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财保17号申请人:王纯英,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雯,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彦中,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予卿,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王丹,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尚洋舞蹈艺术培训(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高发西岸花园2栋N138。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王红燕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予卿的银行存款(账号:62×××75、95×××34)39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梁予卿、王丹、尚洋舞蹈艺术培训(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390000元,为此,案外人彭杨、王延仁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彭杨、王延仁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的房屋(00××12号);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予卿的银行存款(账号:62×××75、95×××34)39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梁予卿、王丹、尚洋舞蹈艺术培训(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39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39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世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娜书 记 员 万 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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