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周加宇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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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467号案件名称
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周加宇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周加宇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467号原告: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国良,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亚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加宇,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加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长城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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