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喜、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8民初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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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115号案件名称
高树喜、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树喜;高立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8民初1115号 原告:高立志,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平,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高立志之妻。被告:高树喜,男,1957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农民。原告高立志与被告高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高树喜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3日起以月利率1%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高树喜因给其子高智利购房之需于2016年7月3日向原告借贷50000元,约定月息1分,原告以现金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之妻李凤莲于2019年前后向原告偿还了本金10000元,又向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贷款条,在贷款条中记载了所还10000元的下欠利息2850元,并将原贷款条收回。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贷款条据一支,证明被告高树喜于(2016年农历5月29日)2016年7月3日向高立志借款40000元,欠利息2850元。 被告高树喜承认原告高立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立志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3日起以月利率1%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偿还原告下欠利息2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乔奖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海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党宁宁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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