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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威文、王成建等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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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35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威文、王成建等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鹏印;陈威文;王成建;吴雪英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靳雯霁,经理。被执行人:陈威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王成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陈鹏印,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吴雪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威文、王成建、陈鹏印、吴雪英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228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陈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3,570.85元;二、陈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陈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000元;四、陈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五、吴雪英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陈鹏印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王成建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吴雪英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陈威文追偿;九、陈鹏印履行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陈威文追偿;十、王成建履行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陈威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8元,由陈威文、吴雪英、陈鹏印、王成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因义务人陈威文、王成建、陈鹏印、吴雪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陈威文、王成建、陈鹏印、吴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鹏印名下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XXX路XXXXX城X栋XXX室的房产,因设有足额抵押,本案暂无法处置。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建名下湘DBXXXX的小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威文名下工商银行衡阳四一五支行及王成建名下财付通的相关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陈威文、王成建、陈鹏印、吴雪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吉 立审 判 员  毛 成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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