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志恒、林博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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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611号案件名称
聂志恒、林博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聂志恒;林博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11号原告:聂志恒聂某。 被告:林博文林某。 原告聂志恒聂某与被告林博文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不在原告诉状提供的送达地址居住,原告在指定的期限仍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聂志恒聂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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