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笔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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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016号案件名称
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笔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笔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16号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笔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包亚婷。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笔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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