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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芸、陈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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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149号
  • 案件名称

    邓芸、陈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邓芸;陈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邓芸,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陈石,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邓芸与被执行人陈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芸与被执行人陈石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岳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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