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芸、陈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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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149号案件名称
邓芸、陈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邓芸;陈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邓芸,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陈石,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邓芸与被执行人陈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芸与被执行人陈石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岳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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