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锦华、王林英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474号案件名称
苏锦华、王林英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苏锦华;王林英;郭明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474号原告:苏锦华,女,195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林英,女,194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郭明星,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延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锦华与被告王林英、郭明星、第三人王贵全、王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原告苏锦华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治宽、郝子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453号 下一篇 邓芸、陈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