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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锦华、王林英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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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474号
  • 案件名称

    苏锦华、王林英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苏锦华;王林英;郭明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474号原告:苏锦华,女,195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林英,女,194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郭明星,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延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锦华与被告王林英、郭明星、第三人王贵全、王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原告苏锦华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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