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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5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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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015号之二十四
  • 案件名称

    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015号之二十四被执行人: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777769468A,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公营子镇端正沟梁村。法定代表人:孙志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8×××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3521.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景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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