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郝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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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416号案件名称
王强、郝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强;郝永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2416号 原告郝永飞,男,1988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强,男,1994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现羁押于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飞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飞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郝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飞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郝永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韩引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郭夏清 书 记 员 郝艳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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