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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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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557号
  • 案件名称

    张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557号张锦: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锦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述罚金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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