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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延豹与徐福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1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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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14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延豹与徐福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丁延豹;徐福庆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1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延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徐福庆,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关于丁延豹与徐福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特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徐福庆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徐福庆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徐福庆名下车牌为皖B×××××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对发现的车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轮候查封,不再查封。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福庆限制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另对我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自亚发现被执行人徐福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俊生审 判 员 楚会娜审 判 员 俞泽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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