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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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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136号
  •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杨冬静;王龙;朱淑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136号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城内西街。法定代表人:荀少辉,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刘少华,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杨冬静,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龙,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朱淑芳,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华、杨冬静、王龙、朱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8元由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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