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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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136号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杨冬静;王龙;朱淑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136号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城内西街。法定代表人:荀少辉,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刘少华,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杨冬静,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龙,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朱淑芳,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华、杨冬静、王龙、朱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8元由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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