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01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0128号
  • 案件名称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0128号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3楼6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公司员工。被告:张鑫,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0128号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3楼6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公司员工。被告:张鑫,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