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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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902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甄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902号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4777号。 法定代表人:阚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雪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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