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莫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21执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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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9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莫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莫春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1971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435.95元,执行费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标的,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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