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欧范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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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84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欧范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欧范文;罗凤华;肖祥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永扬,董事长。被执行人欧范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凤华,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祥云,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范文、罗凤华、肖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为走款,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执恢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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