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刚、李涛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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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712号案件名称
梁小刚、李涛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小刚;李涛;于倩倩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712号原告:梁小刚,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涛,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于倩倩,女,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梁小刚与被告李涛、于倩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刚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小刚负担。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丽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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