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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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711号案件名称
赵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罗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711号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罗伟,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罗伟民间借贷(诉讼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查询到一定存款数额,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7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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