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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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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711号
  • 案件名称

    赵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罗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711号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罗伟,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罗伟民间借贷(诉讼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查询到一定存款数额,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7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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