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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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685号案件名称
苗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苗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685号原告: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立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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