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会、邹龙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5执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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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14号案件名称
郑少会、邹龙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少会;邹龙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5执314号郑少会、邹龙英:申请执行人郑少会与邹龙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少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263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10.00元及执行费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并缴纳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550.00元。至此,郑少会申请执行的(2021)陕092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岚皋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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