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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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503号案件名称
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龙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503号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97582329E。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职务:经理。被告:刘小龙,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宽城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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