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曹先田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9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9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曹先田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曹先田;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9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板仓中路31号。负责人:吴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曹先田,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被告曹先田、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杨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06号 下一篇 张某某、荣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