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曹刚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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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382号案件名称
李志军、曹刚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志军;曹刚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382号原告:李志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告:曹刚强,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曹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李志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晨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元玉书 记 员 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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