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梓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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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145号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梓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梓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45号原告: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福康花园A区4#综合用房。 法定代表人:杨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梓萱,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星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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