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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霞、陈翠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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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64号
  • 案件名称

    曹小霞、陈翠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小霞;陈翠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64号原告:曹小霞,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xx巷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飞,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翠绒,女,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平陆县xx镇xx村x组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地址:芮城县永乐北路31号。负责人:郑金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霞与被告陈翠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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