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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嘉、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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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931号
  • 案件名称

    孙爱嘉、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孙爱嘉;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嘉,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孙兆宏,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道街南花园东一街11号楼3单元102号;侯贻和,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莫地北路12号楼5单元403号。被执行人: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213186383540,住所地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法定代表人:魏素萍。孙爱嘉、孙兆宏、侯贻和申请执行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4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孙爱嘉、孙兆宏、侯贻和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第一期、第二期分期履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立伟执行员  王永嘉执行员  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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