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海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610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海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海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10号原告: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明,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万程丽,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海娇,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海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055号之五 下一篇 孙爱嘉、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