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52号案件名称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胡银萍;赵玉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胡银萍,女。被执行人:赵玉宝,男。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胡银萍、赵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涛、胡银萍、赵玉宝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3207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并承担受理费2316元、执行费3356元,以上合计235743.31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玉宝名下银行存款12356元(含执行费3356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中),被执行人赵玉宝自动履行了300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12000元,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按约定合同进行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