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财与吕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330号案件名称
郝志财与吕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郝志财;吕国臣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330号原告:郝志财,住敦化市。 被告:吕国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郝志财与吕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郝志财到庭参加诉讼,吕国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志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吕国臣赔偿贝母药材损失约4万元左右(以评估为准);二、由吕国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2日到4月23日之间,吕国臣在烧地时导致郝志财家贝母被烧,烧死面积大约在两分地左右,其余没有烧死,因火烤导致贝母烂根、早死现象。现在正是贝母上浆期间,导致贝母无法上浆,今年可以收的贝母无法收,故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吕国臣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郝志财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郝志财以吕国臣烧地致其贝母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经庭审核对,郝志财认可侵权人是吕伟。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郝国财的陈述及当庭自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郝志财以吕国臣为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经过当庭确认,郝志财认可侵权人为吕伟。 郝志财以吕国臣为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郝志财可另案向正确的被告主体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郝志财对吕国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郝志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张海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595号之三 下一篇 田修树、徐芦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