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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财与吕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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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330号
  • 案件名称

    郝志财与吕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郝志财;吕国臣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330号原告:郝志财,住敦化市。        被告:吕国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郝志财与吕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郝志财到庭参加诉讼,吕国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志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吕国臣赔偿贝母药材损失约4万元左右(以评估为准);二、由吕国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2日到4月23日之间,吕国臣在烧地时导致郝志财家贝母被烧,烧死面积大约在两分地左右,其余没有烧死,因火烤导致贝母烂根、早死现象。现在正是贝母上浆期间,导致贝母无法上浆,今年可以收的贝母无法收,故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吕国臣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郝志财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郝志财以吕国臣烧地致其贝母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经庭审核对,郝志财认可侵权人是吕伟。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郝国财的陈述及当庭自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郝志财以吕国臣为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经过当庭确认,郝志财认可侵权人为吕伟。        郝志财以吕国臣为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郝志财可另案向正确的被告主体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郝志财对吕国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郝志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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