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张海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59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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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3595号之三案件名称
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张海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张海艳;苏万君;肖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595号之三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8-4号1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尹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舵,系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海艳,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被申请人:苏万君,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申请人:肖洋,女,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艳、苏万君、肖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艳、苏万君、肖洋银行存款804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被申请人身份证号:张海艳(152221197506121424)、苏万君(152202199309250817)、肖洋(152224199××××××××),并提供被申请人张海艳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8-4号楼1单元603号房屋。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SHY675Z0121Q000005J,责任限额804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洋(身份证号:152224199××××××××)银行存款80400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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